张某在一家公司做当季节性工人,这家公司为旗下的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保期三个月,保险金为15万元。不久后,张某因意外死亡,其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却遭到拒绝,双方最终闹上了法庭!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。
据了解,张某是2012年10月4日在骑摩托车回家的过程中,不幸撞上路边障碍物死亡。事故发生后,张某亲属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协商未果,无奈于2013年4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5万元。
法院审理后,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四原告张某合、普某玲、杨某莲、张某艳保险金15万元。之后被告提起上诉,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,裁定发回重审。
在案件重审过程中,因原告杨某莲(死者张某之妻)在其丈夫死亡后长期在外打工,其家人无法联系到她,法院也无法将重审的法律文书送达给她,法院一时难以开庭审理,最终,四原告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撤诉。
直到2019年6月杨某莲外出打工回到家才得知其丈夫生前在某公司做工,该公司为其投保了意外人身保险,后于2019年8月7日四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庭审中,被告保险公司认为,这15万元的保险金,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,因为被保险人张某不是在工作期间,且无摩托车驾驶执照;而且被保险人张某是骑摩托车单方肇事死亡,不属于意外险保险的范畴,张某的死亡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事项;
同时,四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再次提起诉讼,相距事故发生后已将近七年多,该案已超过了诉讼时效,所以被告保险公司认为,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有效合同,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,死者张某属被保险人。
根据《劳动法》,张某平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单方肇事死亡,应视为在工作期间,且在保险合同中也未约定意外险只保在工作期间的意外,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,被告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支付其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金。
对于诉讼时效问题,该案因在2013年4月2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,法院于同年5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,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,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未通知、告知、传唤原告杨某莲一审法院以原告杨某莲不到庭参加诉讼,视为放弃权利不当,遂发回重审。
该案在重审期间也无法联系到原告杨某莲,仍下落不明,法院无法传唤到死者妻子杨某莲,不能开通审理,原告于2014年1月9日撤回起诉。
该案虽时隔五年多,但直到今年6月,死者张某平之妻杨某莲回家才知情后(之前原告杨某莲在丈夫死亡安葬后就外出打工,与家里人也失去联系,也不知罗平某公司为其丈夫投保了意外人身险,也不知道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)与其他三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故该案因原告杨某莲一直下落不明,无法履行通知、告知义务,现得知其享有诉权后与其他三原告共同提起诉讼,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,由此,法院依法作出判决:由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保险金150000元。
此案为期八年的诉讼终于落下了帷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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